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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工业大学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

2022-09-16  浏览次数 669

第一章
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进一步加强学院党的领导,充分发挥学院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,加强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,保证议事决策民主化、科学化、规范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 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《陕西省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工作规程》等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 学院党组织是学院的政治核心,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,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、思想政治、意识形态和安全稳定等工作,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贯彻执行。学院党组织会议是学院党组织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形式。

第三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,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。凡属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;党组织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,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。

第二章 参加人员和议事范围

第四条 参加学院党组织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组织委员会全体委员,根据需要,学院党组织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。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不是委员会成员的,必要时可列席会议。不是学院党组织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会议,列席人员有发言权,没有表决权。

第五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:

(一)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传达学校党委各项决定和重大决策部署,研究贯彻落实措施。

(二)研究涉及办学方向、师资队伍建设、人才工作、保密工作、安全稳定、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的重大事项,以及教职工聘用、课程建设、教材选用、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
(三)研究决定学院党建工作,主要包括自身建设、党支部建设、党员队伍建设、党费收缴使用管理、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和工作报告等工作。

(四)按照学校党委要求,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干部选拔工作提出建议;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学校有关规定,协助做好学院科级干部人选选拔推荐工作,讨论、决定学院系(室)负责人的聘任、教育、培训、管理等工作。研究干部工作时,非党员行政负责人应列席会议。

(五)研究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、意识形态、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,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。

(六)研究决定本单位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工作。

(七)研究决定本单位统战工作,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、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,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(代表)大会的重要事项。

(八)其他需要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。

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

第六条 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学院党组织书记提出,也可由副书记、委员提出,党组织书记确定。一般不临时提出议题。党组织会议议题,党组织书记应根据需要,主动与院长进行充分沟通,如有需要,还应在党组织会议组成人员范围进行酝酿。对沟通不充分,或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暂缓上会。

第七条 对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,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,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,应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建议。

第八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,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。

第九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由学院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。书记不在时,可委托副书记主持。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。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或建议,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。

第十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由主持人介绍议题基本情况和需要讨论研究的问题,对提交的议题应一事一议,逐项研究,参会人员应逐一发言,并明确表态,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最后表态,表决事项时,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。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,可暂不做决定,待进一步调研、论证、充分协商后再行讨论决定,必要时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或请示

第十一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所议事项,凡涉及到参会人员本人、亲属以及涉及其他应回避的情况时,当事者应当回避。

第十二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成员以及列席人员对会议需要保密的内容严格保密,违者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。

第十三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内容,要按照相应规章制度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和群众传达或公示。

第十四条 如遇有重大突发性事件,来不及上会、来不及请示汇报而必须处理时,应由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决定,事后须及时向学院党组织会议成员通报,并经学院党组织会议确认。

第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讨论的问题都应认真做好记录,会后归档以备查阅,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学院党组织书记审定,依有关规定公开。

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

第十六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做出的决议、决定,党组织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,坚决贯彻执行,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组织会议汇报。

第十七条 凡经学院党组织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,个人有不同意见者可保留意见,亦可在下次会议上重申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,但在党组织会议作出新的决定之前,必须执行原决定。在执行过程中,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、调整的,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。

第十八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的执行情况,作为校党委对学院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

第五章

第十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校内各学院党组织,校内其他基层党组织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。

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原《西安工业大学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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